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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05:中航资本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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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中航资本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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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12-29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航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中航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中航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中航资本”)委托,指派孙卫宏律师、霍晶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于 2016年12月13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内容。2016年12月21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本次股东大会于2016年12月28日在公告中通知的地点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孟祥泰先生主持。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一致。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进行了查验,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2名,代表股份3,714,692,00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3832%,均为2016年12月1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1 人,代表股份3,723,861,42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4854%。另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1.关于中航资本为控股子公司中航租赁美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2. 关于公司拟注册、发行中期票据及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3.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办理本次发行中期票据及超短期融资券的相关事宜的议案4. 关于控股子公司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经验证,上述审议事项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提案内容已予充分披露,提案内容没有进行任何变更。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二)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对审议事项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投票表决。(三)表决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将现场投票的结果上传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合并统计并向公司提供了全部审议议案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总表决结果。(四)表决结果根据上海证……[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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