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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05:中航资本: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航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资产过户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费艮

(发表于: 中航资本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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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5-11-21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航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资产过户事宜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S&P LAW FIRM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10号长安大厦3层 邮编:100006Add:At3FBeijingTower,No.10EastChangAnAvenue,BeijingChina Postcode:100006电话(Tel):(8610)65288888 传真(Fax):(8610)65226989网址:www.splf.com.cn 电子邮箱:splf@splf.com.cn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航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资产过户事宜的法律意见书致:中航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作为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重组所涉及的资产过户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本次重组,本所已先后出具《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航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航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法律问题的核查报告》(以下简称“核查报告”)。2015年10月29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中航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中航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394号)核准本次重组。现就本次重组涉及的资产过户情况及相关事宜,本所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书、核查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以及本所律师作出的承诺和声明以及相关简称,除非另有说明,均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基于上述前提,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及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释义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含义如下: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少数股东持有的合计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30.95%股权、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少数股资产过户之资产、标指 东持有的合计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16.82%股份、中航的资产证券有限公司少数股东持有的合计中航证券有限公司28.29%股权《中航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重组报告书》 指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中航资本于2015年11月5日公告正文一、本次重组的方案概述根据《重组报告书》及证监许可[2015]2394号批复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重组方案包括: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航资本拟向中航国际、陕航电气、西安飞行自控所、成都凯天、金城集团、洛阳电光、沈阳……[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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