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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11:盛屯矿业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请做好相关项目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之回复

孙星翌

(发表于: 盛屯矿业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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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7-25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请做好相关项目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之回复保荐人(主承销商)(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辅星路13号)二〇一七年七月1-1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请做好相关项目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之回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贵会的2017年7月19日下发的《关于请做好相关项目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发行人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屯矿业”、“申请人”、“发行人”或“公司”)、保荐机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国海证券”)本着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相关问题逐项进行了落实、核查,现将相关问题落实情况进行书面回复(以下简称“本回复”)。在本次回复中,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国海证券出具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人尽职调查报告》中“释义”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如本回复中的合计数与各加数相加之和不一致,均为四舍五入所致。1-2问题一:请申请人说明与本次资产出让方云南地矿总公司(集团)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本次收购完成后,云南地矿总公司(集团)作为标的资产持股20%的股东,是否同比例为标的资产提供资金支持,如否,请说明原因。回复:【申请人说明】一、公司与云南地矿总公司(集团)的关联关系说明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云南地矿总公司(集团)的股权结构如下:云南省地质矿产局100%云南地矿总公司(集团)同时,公司与云南地矿总公司(集团)亦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综上所述,公司与本次资产出让方云南地矿总公司(集团)不存在关联关系。二、公司与云南地矿总公司(集团)对恒源鑫茂资金支持的说明本次收购完成后,公司将持有恒源鑫茂80%股权,成为其控股股东;云南地矿总公司(集团)对恒源鑫茂持股比例减少至20%。根据《产权交易合同》的相关约定,公司应与云南地矿总公司(集团)共同承担向恒源鑫茂提供资金支持的义务,恒源鑫茂原负债中的201,377,540.56元的80%,由公司向恒源鑫茂提供资金支持并予以归还。同时,恒源鑫茂原负债中的201,377,540.56元的20%为云南地矿总公司(集团)提供资金支持,就该等原有负债的处理,云南地矿总公司(集团)已履行同比例为恒源鑫茂提供资金支持的义务。根据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出具的关于云南地矿总公司(集团)转让恒源鑫茂股权的批复文件,以及公司与云南地矿总公司(集团)、云南巨星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李洪伟等5名自然人签署的股权交易合同,公司全1-3资子公司埃玛矿业已于2017年2月完成了对恒源鑫茂80%股权的收购。本次收购完成后,标的公司恒源鑫茂的股权结构如下: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1 埃玛矿业 3,200 80.00%2 云南地矿总公司(集团) 800 20.00%合计 4,000 100.00%2017年3月15日,恒源鑫茂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金的议案,同意公司的注册资本由4,000万元增至14,000万元。根据该项决议,……[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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