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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31:湖南海利关于《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修订稿)

谭壮子

(发表于: 湖南海利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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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2-21

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修订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会于2016年9月9日签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61956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已收悉。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海利”、“公司”、“发行人”、“申请人”)已会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等中介机构,就《反馈意见》所提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逐项落实并提供了相关文件。2016年11月04 日,湖南海利将反馈意见回复内容进行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的回复》),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现根据贵会口头反馈问题,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对原反馈意见回复部分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和修订,并以楷体字体加粗显示,具体反馈意见回复(修订稿)如下:(注:本反馈意见回复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除非另有特别说明,所引用“简称”与《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之尽职调查报告》一致)。楷体加粗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回复中修订部分宋体、宋体加粗 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黑体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目 录一、重点问题 ......3问题1 ......3问题2 ......6问题3 ......15问题4 ......21问题5 ......26问题6 ......36问题7 ......52问题8 ......85二、一般问题 ......93问题1 ......93问题2 ......96问题3 ......103一、重点问题问题1申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参与本次认购,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其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如是,就该等情形是否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发表明确意见;如否,请出具承诺并公开披露。回复:一、申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参与本次认购,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其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如是,就该等情形是否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发表明确意见;如否,请出具承诺并公开披露。(一)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申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并作出公开承诺经湖南海利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16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分别为海利集团、湖南国经、尚锦置业、瑞丰林投资、永超投资和同赢海利(员工持股计划),其中海利集团为申请人的控股股东,截至2016年9月30日持有申请人22.91%的股份,本次拟认购申请人非公开发行的847.56万股。同赢海利系申请人员工持股计划为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而设立的资管计划,持股计划资金总金额为不超过5,000万元,拟认购664.01万股,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申请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持有人 职务 拟认购员工持股计划 占员工持股计划的金额(万元) 比例刘卫东 董事 300.00 ……[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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