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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32:*ST新梅:关于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提交临时提案之专项法律意见

范季柴

(发表于: ST新梅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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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6-2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GrandallLegalFirm(Shanghai)中国上海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楼,20004123-25/F,GardenSquare,968WestBeijingRd.,ShanghaiChina,200041电话/TEL:(8621)5234-1668传真/FAX:(8621)5234-1670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关于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提交临时提案之专项法律意见致: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托担任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梅”或“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根据上海新梅向本所律师提供的相关资料和所作出的陈述,就公司部分股东提交2015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事宜,依据我国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与上海新梅《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一、出具法律意见的背景2016年6月9日,上海新梅董事会公告了《关于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定于2016年7月4日召开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2016年6月23日,上海新梅收到了股东戚梦捷提交的2015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资料,包括戚梦捷、王谱康、黄秋生(以下合称“受托股东”)签署的《关于合计持股3%以上股东向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交2015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以下简称“《提案函》”)、《提案函》中载明的相关议案、受托股东以外其他76名提案股东(以下简称“委托股东”)的身份文件、账户开户信息及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被受托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签署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受托股东签署的《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等相关书面资料(以下简称“提案资料”)。二、关于临时提案提交时间经本所律师核查,上海新梅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为2016年7月4日,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临时提案的时间为2016年6月23日。本所律师认为,股东提交临时提案的时间符合《公司法》第102条第2款及《公司章程》第53条第2款关于临时提案提交时间的规定。三、关于临时提案资料的核查结果经公司董事会及本所律师对提案资料的核查,提案资料存在如下问题:1、部分提案股东未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其他提案股东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均系复印件且部分身份证明文件信息模糊,根据目前的材料无法核实其真实的身份信息;2、部分委托股东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所载明的信息与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查询的信息不符;3、部分委托股东仅通过融资融券账户持有公司股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63条之规定,该等委托股东不具备本次临时提案的主体资格;4、所有向公司提交的议案均没有签署日期,其时效性存疑。基于上述问题,本所律师认为,仅根据现有提案资料不能确定全部提案股东身份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也不足以证明全部提案股东已就临时提案之提交形成了明确、真实的意思表示。由于提案股东的身份及真实意愿无法核实,本次临时提案并未满足股东行使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权的合计持股比例要求。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上海新梅《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提案不符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条件。(以下无正文)[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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