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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32:*ST新梅:关于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恢复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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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ST新梅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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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5-27

关于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恢复上市之法律意见书致: 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敬启者: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已公开颁布、生效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引 言)本所指派陈臻律师、张征轶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作为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上海新梅”)本次申请其股票恢复上市(以下简称“本次恢复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根据本所律师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且与本次恢复上市有关的重要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文件之内容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律师亦不具备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进行核查和判断的专业资格。1639001/ZYZ/cj/ewcm/D1 1本所已得到股份公司的保证, 即其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 无任何隐瞒、遗漏和虚假之处, 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 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对于对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项, 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股份公司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相关专业报告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股份公司为本次恢复上市之目的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材料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申报本次恢复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本所律师同意股份公司按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要求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但股份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和曲解。(正 文)为本法律意见书表述方便,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左栏所列词语具有该词语相应右栏所作表述的定义:1.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指已公开颁布、生效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有权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所述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2. 上海新梅/股份公司/公司 指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3. 新梅房产 指上海新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639001/ZYZ/cj/ewcm/D1 24. 江阴新梅 ……[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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