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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32:*ST新梅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裴匡洞

(发表于: ST新梅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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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11-1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中国上海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层 邮编:200041电话:(8621)5234-1668 传真:(8621)5243-3320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6年11月16日(星期三)下午14:00在上海市天目西路111号新梅华东大酒店16楼明珠厅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林琳律师、耿晨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召开本次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即2016年10月29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6年11月16日在上海市天目西路111号新梅华东大酒店16楼明珠厅如期召开。(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6年11月16日至2016年11月16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6年11月16日在上海市天目西路111号新梅华东大酒店16楼明珠厅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公告的内容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综上,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26名,代表股份101,656,09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7733%。结合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579名,代表股份共计209,152,73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8550%。本所律师注意到,2016年9月30日,经友……[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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