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壳新规

柏拭拙

(发表于: ST新梅股吧   更新时间: )
借壳新规
新规条件下的借壳上市证监会2016年6月17日就修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认定标准、监管配套、中介机构责任等三方面对重组上市行为(下称“借壳上市”)提出了十分严格的监管要求。一、 借壳的认定根据新规,同时具备以下两个因素即构成借壳。一是控制权发生变更。从股本比例、表决权、管理层控制等三个维度来认定,时间期限是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60 个月内。二是购买资产规模的判断指标。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导致上市公司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净利润、资产净额、新增发新股等五个指标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告期末五项指标比例达到 100%以上(满足一项即可)。二、 借壳的条件(同时具备)1、 借壳必须满足IPO条件2、 不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三、 新增对大股东的监管措施1、 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应当公开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 36 个月内不转让其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除收购人及其关联人以外的特定对象应当公开承诺,其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24 个月内不得转让。2、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或者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终止已满 36 个月;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12 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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