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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32:*ST新梅保密制度

席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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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4-09

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保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及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商业秘密的利益,加强保密工作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军工事项审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保密机构及职责第二条 本公司设立独立法人子公司独立开展涉军涉密业务,对涉军涉密业务的保密工作由涉军涉密业务子公司独立负责,未经本公司董事会批准,本公司任何部门、任何个人不得参与或干预或管理涉军涉密业务子公司经营活动及其他事项。涉军涉密业务子公司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涉军涉密业务子公司保密工作的宣传、教育和检查等。本公司办公室具体承担本公司(母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工作的宣传、教育和检查等。第三条 职责(一)组织贯彻、执行《保密法》及相关保密法规、落实保密工作的决定、要求;(二) 组织制定公司(含涉军涉密业务子公司)保密工作制度;(三)对本公司(含涉军涉密业务子公司)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及时解决保密工作中的问题;(四)对本公司(含涉军涉密业务子公司)管理人员、职工进行经常性的保密专项培训和宣传教育,增强保密观念和保密法制意识;(五)设置专人负责保密工作且该人员应当通过国防科工局组织的安全保密管理知识和技能培训,考试合格,获得上岗资格;(六)未经安全保密部门批准,涉军涉密业务子公司不得向本公司董事会、本公司任何一级部门发布信息;(七)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第三章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规定第四条 业务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一)绝密级事项,主要是指在国内外有特别重大影响的事项的有关情况。(二)机密级事项,主要是指可能在国际上损害国家利益和声誉的重要问题的事项的有关情况。(三)秘密级事项,主要是指涉及委托单位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的有关情况。第五条 确定密级、变更密级或解密,由承办人员按照保密规定提出具体意见,经本公司办公室保密专项人员审核,报保密业务负责人批准。第六条 保密期限可按秘密级1—3年、机密级2—5年、绝密级3—8年的参考期限执行。短于上述参考期限或长于国家规定的最长保密期限的,由涉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七条 对接触国家秘密事项的人员范围,及时做出限定,将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限定到具体人员,对接触和知悉绝密级、机密级的人员应当做出文字记载。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和接触范围确定后,要注意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变更或解除。第八条 工作中所涉及的本公司秘密事项、商业秘密,要严格依照有关法规予以保护,任何人均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披露。对重要的商业秘密,在单位内部应当控制知悉范围。第九条 工作中涉及的虽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又不宜公开的事项,为工作秘密(或内部事项),应在内部掌握,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得擅自扩散。第十条 含有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内容的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除公文一般不需注明外,其他资料和载体都应注明[工作秘密 注意保管]或[内部资料注意保管]、[商业秘密 注意保管]等字样,并由保密专项人员负责标注。第四章 重要岗位保密规定第十一条 涉军涉密业务子公司对产生、接触各类载体的各部门应确定专人负责保密工作且该人员应当通过国防科工局组织的安全保密管理知识和技能培训,考试合格,获得上岗资格。涉密人员(包括外聘专家)应当通过国防科工局组织的军工涉密服务安全保密专项培训和考核,获得相应的《安全保密培训证书》。涉密人员应忠于职守,严守保密纪律,严格各类秘密载体的管理。第十二条 保密负责人岗位保密工作规定(一)实行保密负责人保密工作责任制,把保密工作列入布置、检查、总结工作的内容。(二)审核业务资料涉及保密文件,不得抽留和横传,不得擅自改变或扩大知悉范围,不得复制和摘抄,阅后及时归档并登记。(三)负责审核业务资料所标注的密级和保密期限等情况。(四)不得向无关人员谈论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第十三条 公司业务岗位保密工作规定(一)参与涉密业务进场前,……[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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