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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鸿祥等一致行动人2015年12月23日两份声明的文字版

邢材肝

(发表于: ST新梅股吧   更新时间: )
兰州鸿祥等一致行动人2015年12月23日两份声明的文字版
兰州鸿祥等一致行动人关于上海新梅阻碍股东行使表决权的声明致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兰州鸿祥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兰州瑞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开南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升创建筑装饰设计工程中心、上海腾京投资管理咨询中心、甘肃力行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致行动人”或“我们”)为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梅”或“公司”)的股东,合计持有上海新梅16.68%股份。一致行动人对上海新梅2015年12月22日公告的《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声明如下: 一、一致行动人坚持资本市场的价值投资理念,以此实现自身利益和维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相信证券市场可以通过市场的力量和行为解决一切利益问题; 二、庄友才先生、朱联女士、崔浩丹先生是上海新梅股东大会合法选举的董事和独立董事。然而,董事会至今被已罢免的董事、独立董事非法控制,全体股东选举的董事权利受到限制,相关董事独立董事保留追究非法控制董事会的董事、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 三、对于上海新梅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保壳方案,一致行动人通过网络投票支持有利于全体股东及公司的积极举措; 四、上海新梅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与国浩(上海)律师事务法律意见书未将一致行动人纳入投票表决范围,且排除的法律依据相互矛盾,且法律意见以司法裁判未决、效力待定为由属于非法行为。一致行动人要求上海新梅聘请的律师就未将一致行动人投票纳入表决票给出明确法律意见。 五、在一致行动人与上海新梅股权纠纷尚未裁决之前,一致行动人持有上海新梅的股票合法有效,任何剥夺一致行动人股东资格的行为都是非法的、无效的,任何以非法手段排除一致行动人投票的重大资产重组都是无效的。一致行动人保留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坚决以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声明人:兰州鸿祥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兰州瑞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开南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升创建筑装饰设计工程中心上海腾京投资管理咨询中心甘肃力行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201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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