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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6-21
股票代码:600746 股票简称:江苏索普 公告编号:临2016-016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票被司法冻结的进展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乾安县支行(以下简称“乾安支行”)因与本公司控股股东——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普集团”)存在保证合同纠纷,分别于2015年3月12日和7月10日,通过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了索普集团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合计27,044,160股,冻结股份数占本公司总股本的8.82%,详见本公司公告——临2015-003、临2015-018。2016年6月20日,本公司收到索普集团通知,索普集团于2016年6月18日收到《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40号,该项保证合同纠纷已经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审结,该《民事判决书》摘要如下:综上,乾安支行关于索普集团、儒仕公司承担本案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不能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 撤销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吉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二、 驳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乾安县支行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审、二审受理费及保全费由乾安支行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索普集团将依据上述判决结果办理相关被司法冻结股份的解冻手续。特此公告。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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