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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60:*ST黑豹: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中航黑豹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的专项回复意见

夏梧纾

(发表于: 中航黑豹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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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12-05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中航黑豹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的专项回复意见F408,OceanPlaza158FuxingMenNeiStreet,XichengDistrictBeijing,China100031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HTTP:WWW.JIAYUAN-LAW.COM北京BEIJING·上海SHANGHAI·深圳SHENZHEN·西安XIAN·香港HONGKONG致:中航黑豹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中航黑豹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的专项回复意见嘉源(2016)-02-123敬启者: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航黑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黑豹”、“上市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担任中航黑豹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6年11月30日向中航黑豹出具了上证公函[2016]2342号《关于对中航黑豹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本所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问询函》的相关事项出具本专项回复意见。为出具本专项回复意见,本所依据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问询函》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并就该等事项及与之相关的问题向中航黑豹及相关方做了询问或与之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核实。对于本专项回复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中航黑豹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中航黑豹获得和使用本专项回复意见应当附带以下承诺,无论是否明示:其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专项回复意见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副本复印材料、确认函、证明或口头证言;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有效的,并无任何……[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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