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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64:中电广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陆马峡

(发表于: 中电广通股吧   更新时间: )
600764:中电广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11-16

中电广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二零一六年十一月目录第一章 总则...... 1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2第三章 责任与处罚...... 4第四章 附则...... 4中电广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电广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及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电广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办理“暂缓披露的信息”需符合以下两项条件并符合本制度第六条情形的:一是相关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二是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例如,公司参与公开招标、竞拍类的信息,能否中标、竞拍成功存在不确定性,且如果在开标、竞拍前披露,将对上市公司产生不利影响。第三条办理“豁免披露的信息”需符合以下两项条件并符合本制度第六条情形的:一是相关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二是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者危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例如,公司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信息,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第六条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第七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具有上述第二条至第六条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第八条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第九条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知情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一)在公司上述信息未被确定为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前,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二)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三)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上述信息。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第十条公司应当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进行审慎判断,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第十一条 相关业务部门及子公司申请特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并附上有关内幕知情人签署的保密承诺,提交公司证券部门。前述报告应通过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公司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确认的,应在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证券部门应及时将材料上报……[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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