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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罚对600764的分析,希望对大家有用!

辛西巢

(发表于: 中电广通股吧   更新时间: )
关于处罚对600764的分析,希望对大家有用!
目前,上市公司或高管受行政处罚案例不断增多,而重组借壳资本运作案例直接受制于现行政策法规,为提高投资效率,现在整理相关资料如下: 一、 重组借壳所涉及的政策法规1、再融资规定:2015年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增发、定向增发)2、重大资产重组规定(1)、2015年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适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3)、2015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3、实际控制人变更相关规定(1)、2015年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4、公司法规定 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二、行政处罚、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对重组的影响1、再融资方面:(1)、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增发、定向增发)A.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一般条件之一: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个性条件之一: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且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 (三)上市公司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四)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十二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五)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六)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B.非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 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三)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五)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六)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七)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2、重大资产重组方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二)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须经注册会计师专项核查确认,该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将通过本次交易予以消除;(三)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满3年,交易方案有助于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的除外;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期间,交易方因重组相关事项涉嫌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如上市公司决定继续推进本次重组,应当在接到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通知的下一交易日披露风险提示公告,披露有关立案情况说明、本次重组进程被暂停及可能被终止等内容。3、实际控制人变更方面(1)、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收购人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收购人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行政处罚、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对重组的影响综上所述投资目标公司应该符合以下基本要素:1、董事、监事和高管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监会处罚的、近十二个月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的不能进行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及定向增发。但是资产重组及涉及到实际控制人变更都是可行的。2、公司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能进行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及定向增发。但是不能收购别的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及涉及到实际控制人变更都是可行的。3、针对ST类股份,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须经注册会计师专项核查确认,该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将通过本次交易予以消除,方可实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4、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满3年,交易方案有助于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的除外。观察 跟踪3个案例 1、中电广通案例 最近证监会披露: 李云岗参加了2014年1月6日北京华大智宝电子系统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办公会,知悉华大智宝可能与中电广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2014年1月9日“李云岗”账户买入“中电广通”10,500股,非法获利19,430.25元。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监会决定对李云岗处以5万元罚款。 在中电广通筹划重大事项期间,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总裁谢庆华控制使用“谢庆华”“常某林”“马某兰”等3个账户交易“中电广通”,交易时间与其同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的时间高度吻合,交易行为异常。上述3个账户共计买入中电广通358,527股,非法获利64,140.28元。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谢庆华违法所得64,140.28元,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一般而言,在实际重组案例中,如果涉及的内幕交易方是交易双方当事人,比如上市公司或对手方高管及其亲属,那就撤销其职务以“消除影响”以恢复重组;但如果是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占本次重组总交易金额的比例在20%以上的交易对方涉嫌违法,重组就会被终止。也就是说内幕交易问题解除不会影响上市公司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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