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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68:宁波富邦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2016-1-14)

于珏

(发表于: 宁波富邦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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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1-14

股票代码:600768 股票简称:宁波富邦 编号:2016-002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一、诉讼的基本情况(一)2011年10月,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针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1)一中民初字第1607号”民事判决书,就上海文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起诉本公司一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提起上诉(详见公司2012-017号公告)。北京高院于2012年5月22日开庭审理上述案件。2012年7月,本公司收到北京高院的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二审审理(详见公司2012-024号公告)。2014年4月,该案恢复审理,并于2014年7月21日在北京高院公开开庭审理(详见公司2014-003号、2014-008号公告)。2014年12月25日,本公司收到律师转送的北京高院(2014)高民终第1605字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详见公司2014-027号公告)。2015年4月7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15年一中执字第00323号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详见公司2015-006号公告),并按照法院要求履行执行款。公司曾于2015年初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申诉,后暂撤回(详见公司2015年一季报、中报以及三季报“重要事项”相关章节)。(二)本公司于2015年4月初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起诉宁波双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圆公司”)、北京市天正律师事务所、上海文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文盛”)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安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北京金安支行”),要求上述被告各自按照侵权行为及在本公司与上海文盛公司民事诉讼一案(详见公司2014-027号公告)中造成的损失相应承担责任。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本案,本公司随后向法院提起了财产诉讼保全并获受理。2015年6月19日,本公司收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15)浙甬商初字第19-1-1号查封、扣押、冻结通知书,该院已对被告上海文盛5600万元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详见公司2015-012号公告及2015年中报及三季报相关章节)。2015年11月5日,本案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因庭审过程中需要核实相关证据,故法院宣布休庭(详见公司2015-022号公告)。2016年1月5日,本案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开庭,法院未当庭宣判(详见公司2016-001号公告)。二、案件的进展情况1、关于上海文盛起诉信联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宏基兴业技术发展公司、北京中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及本公司一案,本公司于日前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寄达的编号为2015120024的2015年一中执字第00323号案款收据,载明该案执行总金额共计人民币7565.9343万元。2、关于本公司起诉双圆公司、北京市天正律师事务所、上海文盛等一案,本公司于日前收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15浙甬商初字第1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安支行的起诉。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1、上述诉讼(一)中,本公司在2014年度报告中已就裁定执行标的的本金、利息、违约金和迟延利息等款项,以截止2014年度为限前后计提了73091714.93元预计负债。上述最终执行结果将影响本公司2015年度利润约256万元。2、上述诉讼(二)尚未有判决结果,该案对本公司的影响需要进一步根据诉讼的进展和执行判决情况判断。本公司将继续以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的相关权益,并就上述诉讼(一)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申诉并获受理。公司将持续关注有关诉讼的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五、备查文件1、2015年一中执字第00323号案款收据2、2015浙甬商初字第19-5号民事裁定书……[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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