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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69:祥龙电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卢灶

(发表于: 祥龙电业股吧   更新时间: )
600769:祥龙电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10-28

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及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可以暂缓披露的信息”是指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拟披露信息。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可以豁免披露的信息”指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信息。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第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处自行审慎判断,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第八条 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知情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一)在公司上述信息未被确定为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前,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二)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三)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上述信息。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第九条 公司应当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进行审慎判断,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第十条 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按管理要求将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呈报至公司董事会秘书处,相关职能部门人员获悉上述信息后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上述信息泄露。前述报告应通过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公司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确认的,应在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第十一条 办理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应当遵循以下公司内部审批流程:(一)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审核和确认相关信息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二)董事会秘书上报公司董事长审批并签字确认;(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经审批同意的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并妥善归档保管。……[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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