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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74:汉商集团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

郁姝恒

(发表于: 汉商集团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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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4-22

武汉市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针对公司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一)对外担保情况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和监督。公司2016年度没有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二)关于2016年度公司利润分配事项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对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经营和发展情况等因素,我们同意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三)关于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了武汉市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于2017年4月20日出具了众环审字(2017)012055号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强调事段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议,认为:公司已对所涉及事项通过单独公告的形式进行了完整且符合实际情况的说明,我们将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强化内部控制。(四)关于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事项因公司自2016年3月推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后,公司股票在二级市场的走势提高了实施本次方案应摊销的会计成本,达不到预定的业绩考核目标。由于该计划尚未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因此,董事会在权限范围内审议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未实施授予,董事会终止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股本结构、日常经营及财务情况产生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的勤勉尽职。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五)关联交易事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汉商人信置业商铺的议案》。我们认为: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方董事已被要求回避此议案的表决,表决程序合法合规;该交易符合公司业务特点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行为在公平原则下进行,符合公司主业发展方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对公司本次关联交易行为表示同意。(六)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根据工作需要,经总经理提名,决定聘任冯振宇为公司副总经理,李邹强为公司总经理助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我们认为,上述各位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程序、任职资格与条件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武汉市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 魏明先 郭月梅 叶欣2017年4月20日[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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