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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74:汉商集团: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市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终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和旅牟

(发表于: 汉商集团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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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4-22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关 于武汉市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终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鄂正律公字(2017)020号办公地址:武汉市建设大道518号招银大厦10楼电 话:027-85772657 85791895传 真:027-85780620邮政编码: 430022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市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终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鄂正律公字(2017)020号致 武汉市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市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商集团”或“公司”)的委托,担任汉商集团实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联合颁布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汉商集团终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声明如下:1、本所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当日及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对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的事实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汉商集团向本所提供的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并就有关事项询问了汉商集团相关人员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3、本所得到了汉商集团如下保证:汉商集团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副本材料均与相应的原件材料保持一致,其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完整、真实、有效,且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4、本所仅就与汉商集团终止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其他专业事项依赖于其他专业机构出具的意见。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汉商集团终止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并予以公告,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准确、合法,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激励计划的授权和批准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了以下授权和批准程序:1、2016年3月3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武汉市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武汉市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2、2016年3月3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草案)》发表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3、2016年3月3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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