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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11-10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致: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们出席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我们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我们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和现场会议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以及网络投票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等事项,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网站予以公告。上述公告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并按规定对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披露。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6年11月9日如期在湖北省武汉市光谷大道特1号国际企业中心5号楼公司武汉业务中心1楼4号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6年11月9日上午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6年 11月 9日9:15-15:00。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4人,代表股份 901,334,09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1863%。1、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44 人,代表股份899,930,7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09% 。其中A股股东11人,代表股份563,179,10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61%;B股股东33人,代表股份336,751,66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49%。本所律师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持股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2016年11月1日下午收市时公司之A股 《股东名册》及 2016年 11月 4 日下午收市时公司之 B 股《股东名 册》(B股股权登记的最后交易日为 11月 1日)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进行了核对,认为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10人,代表股份 1,403,323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0.0963%。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认证其身份。(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之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也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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