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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16:安信信托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戎君包

(发表于: 安信信托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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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2-16

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29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1号楼1304室邮编:200127 电话:(8621)61060889 传真(Fax):(8621)61600890Suite1304,Tower1,LujiazuiCenturyFinancialPlaza,No.729SouthYanggaoRoad,PudongNewDistrict,Shanghai200127,P.R.C.Tel;(8621)61060889/Fax;(8621)61600890致: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二〇一六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7年2月15日在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777号(东安路口)青松城大酒店三楼黄山厅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7年2月1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7年 2月 15日9:15-15:00。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忆南律师、王亦骏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发表意见的前提是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名册、有关股东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经本所律师查验:1.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决定召集。2017年1月24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决议,审议通过了《提请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关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已于2017年1月25日同时刊登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劵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会议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的登记方式等事项。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1) 现场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7年2月15日14:30在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777号(东安路口)青松城大酒店三楼黄山厅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少……[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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