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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6-30
证券代码:600828 证券简称:茂业商业 编号:临2016-90号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元(含税)。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及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均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9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元。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6日除息日:2016年7月7日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7日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召开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6年4月20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召开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修订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6年6月21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二、利润分配方案(一)利润分配方案:以现有总股本1,731,982,546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173,198,254.6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转入以后年度,2015年度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二)发放年度:2015年度(三)发放范围:截止2016年7月6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四)扣税说明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元;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9元。4、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税负为10%,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9元。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元。……[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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