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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57:宁波中百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程亥梁

(发表于: 宁波中百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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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7-13

证券代码:600857 证券简称:宁波中百 编号:临 2016-024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为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本次诉讼暂不涉及具体金额。申请人请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并将案件依法移送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管辖。·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尚未开庭审理,目前尚无法预计该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一、 诉讼的基本情况本公司关于收到广州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通知书》〔(2016)穗仲案字第5753号〕等相关材料, 中建四局已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请求本公司按照《担保函》的承诺,在保证期间及保证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广州仲裁委员会已立案受理, 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临时公告(临2016-023) 。针对上述情况,本公司于2016年7月11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业已受理,诉讼基本情况如下:申请人: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峻住 所:宁波市海曙区中山东路220号4层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遵荣住 所:广州市天河区和韵路16号自编B栋5楼二、 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及其理由1、诉讼的案件事实及其理由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3年向其出具了一份《担保函》,由申请人为被申请人与天津市九策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款债务偿还协议书》提供保证担保。根据核查,申请人从未对上述《工程款债务偿还协议书》提供过任何形式的担保,申请人已明确告知被申请人这份《担保函》没有法律效力。再者,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申请人作为上市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 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申请人董事会、股东大会从未审议过上述担保事项。而被申请人作为上市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A股简称中国建筑,代码601668)之全资子公司,完全知晓上述法律法规及章程的规定。因此,申请人认为该 《担保函》 无效, 其约定的仲裁条款亦对申请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更无从谈对争议有“由广州仲裁委员会管辖”之约定。故,案件不应当由广州仲裁委员会管辖,而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地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管辖。2、诉讼的案件请求基于以上事实及理由,申请人请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并将案件依法移送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管辖。三、 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因尚未开庭审理,目前尚无法预计该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本公司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公司利益, 后续如裁决本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该事项可能会对本公司利润产生较大影响,因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具体金额尚难以评估。公司将根据该事项具体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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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孙祖
    啥情况,前排留言
    2016-07-12 17: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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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孙祖
    妮玛,谁答应你去仲裁了?整个一个南海事件的翻版嘛,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你想学 菲律宾?
    2016-07-12 18: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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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空秒借
    600857的法律顾问的高水平出来了。赞一个!
    2016-07-12 18:3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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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贲乏具
    请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并将案件依法移送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充足,明天涨停
    2016-07-12 22: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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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向姗
    广州法院已受理!
    2016-07-12 22:3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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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严参
    广州仲裁委员会,你想学海牙法庭,你收了人家什么好处了?
    2016-07-12 22:3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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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向娜
    很好,今天大涨
    2016-07-13 08:2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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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闵首
    全是尼玛些托在回复
    2016-07-13 10:3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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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呆
    公司法第一条开宗明义规定“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 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决议”。上述公司法规定已然明确了其立法本意在于限制公司主体行为,防止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小股东或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故其实质是内部控制程序,不能以此约束交易相对人。故此上述规定宜理解为管理性强制性规范。对违反该规范的,原则上不宜认定合同无效。
    2016-07-19 16: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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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羿收岗
    这他妈分明就是流氓公司,翻脸不认账了,钻了空子。
    2016-07-26 23: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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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尤形粉
    一个月一次,例行公告
    2016-11-11 03:4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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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羿圃徕
    同感
    2016-12-13 12:5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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