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网站 > 股吧论坛 > 宁波中百股吧 > 600857:宁波中百关于涉及仲裁的公告 返回上一页

600857:宁波中百关于涉及仲裁的公告

许患玲

(发表于: 宁波中百股吧   更新时间: )
600857:宁波中百关于涉及仲裁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07-01

证券代码:600857 证券简称:宁波中百 编号:临2016-023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仲裁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答辩举证阶段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为仲裁被申请人涉案的金额: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严格按照《担保函》的承诺,在保证期间及保证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就天津市九策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下称“天津九策公司”)欠付的全部债务人民币543,643,917.53元[其中本金为452,648,337.21元,违约金为90,995,580.32元(计至天津九策公司破产申请受理之日:2015年3月24日)]向申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尚未开庭审理,目前尚无法预计该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一、 仲裁的基本情况本公司关于收到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四局”)《关于敦促贵司承担保证责任的函》和《律师函》提及的《担保函》事项,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临时公告(临2016-014)、(临2016-015)、(临2016-017)、(临2016-018)、(临2016-021)。近日,本公司收到广州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通知书》〔(2016)穗仲案字第5753号〕等相关材料,该《仲裁通知书》称:“本会决定受理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与你方关于保证合同的仲裁申请,案号为(2016)穗仲案字第5753号。基本情况如下: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 所:广州市天河区和韵路16号自编B栋5楼法定代表人:卢遵荣被申请人: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住 所:宁波市海曙区中山东路220号4层法定代表人:徐峻二、 仲裁案件事实、请求1、仲裁案件事实依据申请人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仲裁申请书》称,申请人为天津市九策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九策公司”)开发的天津九策高科技产业园工程项目(即联都大厦和联都星城项目)的总承包方。2013年4月16日,为明确工程款清偿方式等相关事宜,申请人与天津九策公司签署《工程款债务偿还协议书》。深圳惠智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联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硅银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九策投资有限公司、龚东升及张荣作为天津九策公司的保证人签署了上述协议;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担保函》。2016年4月8日,申请人致函被申请人,敦促其依据《担保函》履行保证责任。之后,申请人委托广东信桥律师事务所向被申请人发出相关律师函。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保证责任。2、仲裁请求依据申请人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仲裁申请书》,提出如下仲裁请求:(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严格按照《担保函》的承诺,在保证期间及保证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就天津市九策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下称“天津九策公司”)欠付的全部债务人民币543,643,917.53元[其中本金为452,648,337.21元,违约金为90,995,580.32元(计至天津九策公司破产申请受理之日:2015年3月24日)]向申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三、 本次仲裁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因尚未开庭审理,目前尚无法预计该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本公司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公司利益,后续如裁决我公司承担相应责任,该事项将会对公司利润产生一定负面影响,因目前处于答辩举证阶段,具体金额尚难以评估。公司将根据该事项具体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声明:如本站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邮箱:wangshiyuan@epins.cn 我们将迅速删除。

  • 陶流岳
    不是说11.9亿吗怎么少了一多半呢
    2016-06-30 19:35:22

    回复

  • 冯公
    那是中建二局这个二逼坐地起价,先是5亿多,后来他又改口说11亿多
    2016-06-30 19:37:31

    回复

  • 弓徕勺
    上了天津狗贼公司的当
    2016-06-30 19:55:36

    回复

  • 党代珏
    “仲裁”是最高法吗?就算签名印信是真的,这么大的事,没有股东大会的认可,也是非法的,被担保公司不知道这一点也是过错不小,你也应该看看有否通过了股东大会才能放心嘛。不管那个姓龚的如何混蛋,终究是这个公司的头,公司还是应当承担责任的。这是根据常识和常理作出的判断。
    2016-07-01 09:33:18

    回复

  • 昌反包
    未通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大额担保是不受法律保护的!600857是广大股东的共有公司!不是哪个人的私有公司!个人行为,后果自担!
    2016-07-01 09:44:58

    回复

  • 濮拒咸
    至少要有正式的董事会决议吧!至少要有公开的公告信披吧!奥巴马前脚和你签个协议,后脚国会否决了,有个屁用!整过过程作为上市公司都已经程序违法了,或者说程序就没走完,没开董事会,没信披,本身就彻头彻尾的无效协议,难道作为中建偌大的公司会不懂?养的那些白痴法律顾问会不懂?其实是侥幸心理在作祟,没想到会走到这一步,或者是都想钻法律的空子!
    2016-07-01 11:19:15

    回复

  • 凌祥婧
    现在看来,担保是无效的,自己傻B,怪不得别人,告也没用。
    2016-07-01 11:39:53

    回复

  • 利官八
    一个月发几次啥意思?
    2016-11-11 03:39:45

    回复

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发帖 登录 |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