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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917:重庆燃气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巴杏沅

(发表于: 重庆燃气股吧   更新时间: )
600917:重庆燃气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04-07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燃气集团”)对外投资的决策与管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和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公司法》、相关法律法规和能源集团《产权管理办法(试行)》、《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燃气集团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燃气集团《章程》,采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公司以外的法人实体进行投资或收购资产的行为。第三条根据投资方式,对外投资主要包括:(一)股权投资:指以一定资产或货币出资,以换取拥有被投资法人实体相应出资人权益的投资行为。具体包括:1、投资新设立独资、控股、参股子公司;2、受让他人股权;3、对子公司的投资及再投资等投资方式。股权投资的出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货币资金、实物资产(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以及无形资产(经资产评估后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二)资产投资:指受让经营性、投资性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并取得资产相对应各项权利的投资行为。(三)证券投资:是指通过境内外证券交易系统的证券转让、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以及购买国债、企业债券等金融产品所进行的投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方式。第四条根据投资领域,对外投资可分为主业投资、关联产业投资和非主业投资。本办法所指主业,是指燃气输、储、配、销售及管网的设计、安装、维修、管理,CNG(压缩天然气)加气站、LNG(液化天然气)加注站,集中供能(含分布式能源)等燃气集团从事的主要业务。关联产业是指与主业相关的LNG(液化天然气)加工、燃气管道检测、管道加工、燃气智能化、信息化等方面业务。非主业指主业和关联产业之外的行业类别或业务。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燃气集团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第六条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原则:(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二)符合燃气集团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主营业务发展重点的需要,有利于提高核心竞争力,增强持续发展能力;(三)关联产业投资应符合燃气集团发展战略,符合燃气集团产业布局规划和企业改革发展方向的需要;(四)效益优先,追求投资经济效益最大化,战略性投资可适当放宽盈利要求;(五)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第七条燃气集团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原则上不应进行非主业投资(特殊情况除外),对于在本办法生效之日前已存在的非主业投资项目,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及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严格管理。第八条对外投资应防范下列风险:(一)投资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导向,应避免因宏观形势或政策原因遭受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二)投资行为是否经相关审批或授权审批程序,应避免因审核流程不完善导致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三)投资项目是否经科学、严密的评估和论证,应避免因可行性论证失误导致投资决策错误及经济损失;(四)对投资事项是否全流程有效监管,应避免因管理不到位导致经济损失。第九条对产业关联度不密切,赢利能力低下,未来不具成长性的股权,以及已具绝对控股权企业中其他股东的股权,若无特殊战略安排或特别原因,不得并购(含增资认购)。对涉及国计民生、市级战略性部署等特殊目的股权投资,由燃气集团上报能源集团研究决定。第十条与非国有企业已经设立的合资企业拟进行增资扩股或减资缩股的,应作全面分析论证,不能简单放弃增资或减资行为。对其中已具控股权(含相对控股)且国有股权拟近期转让退出的,在合资企业增资扩股或减资时,应先同比例增资或减资后再行转让,以免因国有股权被稀释而影响其转让价格。第二章决策及管理机构第十一条燃气集团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办公会是燃气集团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对外投资事项应按照燃气集团《章程》、《投融资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本制度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提交相应决策会议进行决策。燃气集团股东大会是对外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拟提交燃气……[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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