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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998:九州通: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九州通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之授予结果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17-06-20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之授予结果的法律意见书中国·北京地址:海淀区高梁桥斜街59号院1号楼15层 邮编:100044电话:(010)82653566 传 真:(010)88381869二〇一七年六月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之授予结果的法律意见书致: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九州通”)委托,作为公司实施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为公司出具了《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首次授予法律意见书》”)。公司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版)》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授予”),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结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出如下声明:(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相应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本所在查验过程中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三)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明确要求,对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四)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授予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同意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授予之目的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律师的事先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六)除特别说明外,本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与其在《激励计划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2017年5月15日,公司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修订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修订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草案)的议案》和《关于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修订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首期)的议案》、《关于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根据股东大会决议,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2692人,首次授予的股票数量为4928.965万股。2017年5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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