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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222:林洋能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16-04-28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一、对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1、同意聘任陆永华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虞海娟女士、方壮志先生、裴骏先生、施洪生先生、林少武先生、朱德省先生、陆寒熹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虞海娟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聘任崔东旭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2、本次聘任人员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以及目前的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3、本次聘任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通过,董事会对上述任职人员的提名、推荐、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我们作为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仔细的核查,并发表以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截止2015年12月31日,我们未发现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存在以下情形的资金往来:1、公司为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及相互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2、公司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3、公司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4、公司委托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5、公司为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据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6、公司代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上述未发生事项,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三、关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专项说明与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2005]120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江苏证监局《关于规范独立董事对于担保事项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的通知》苏证监公司字〔2006〕8号的要求,我们作为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仔细地核查,并发表以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61,634万元(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上述担保行为已履行了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流程;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股份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控股股东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于对外担保的规定,严格控制了对外担保风险,也不存在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公司本次为内蒙古乾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1.38亿元贷款提供担保,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有助于控股公司高效、顺畅的开展项目运作,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事项的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同意公司为控股公司贷款提供保证担保。四、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鉴于公司正在实施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于五月上旬完成,该事项实施完成后,公司的股本总数、股权结构及股东权益将会与2015年12月31日的报表反映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我们认为“本年度末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没有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是基于对目前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做出的客观判断,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利益。同意将该预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五、关于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针对报告期内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董事会总结了《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为此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16]第113900号),保荐人广发证券也出具了相关审核意见。我们认为,《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报告期内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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