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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229:上海银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公告日期:2017-01-14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以及本行章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行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行股份。第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相关规定和要求,以及本行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申报、披露等义务,以保证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披露其所持本行股份及其变动情况。第二章 持有、变动本行股份及锁定期第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购买、出售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处分本行股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本行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行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和上交所制订的规定规则,以及本规则另有规定除外。第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行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行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五条的规定。第八条 因本行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本行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行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第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行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行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本行股份:(一)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二)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本行高级管理人员还应遵守《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中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第三章 禁止内幕交易第十二条 作为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及本行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规定,履行内幕信息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第十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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