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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5-11-28
证券代码:600090 证券简称:啤酒花 公告编号:2015-067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8月22日披露了控股子公司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乌苏啤酒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乌市中院”)传票[(2015)乌中民二初字197号]及高密盛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密盛泰公司”)、高密盛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乌苏分公司(以下简称“高密盛泰乌苏分公司”)向乌市中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原告高密盛泰公司、高密盛泰乌苏分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对被告乌苏啤酒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新疆乌苏啤酒(乌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苏啤酒(乌苏)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具体公告内容详见公司2015年8月22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一、诉讼事项进展情况该案开庭前,因管辖权异议问题,原定于2015年8月26日在乌市中院进行的庭审未能如期进行,后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审法院审理此案,即仍由乌市中院管辖受理并择日审理。2015年8月27日原告高密盛泰公司及高密盛泰乌苏分公司向乌市中院申请增加对被告乌苏啤酒公司及乌苏啤酒(乌苏)公司价值1812.46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于2015年9月6日提供了相应价值的担保。2015年9月15日乌市中院就该案件出具(2015)乌中民二初字第19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乌苏啤酒公司及乌苏啤酒(乌苏)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812.46万元。截止目前,乌市中院已累计裁定冻结乌苏啤酒公司及乌苏啤酒(乌苏)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合计为2812.46万元,该冻结金额与原告首次《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中的货款、违约金、损失的合计金额一致。现乌苏啤酒公司2812.46万元的定期存单已被冻结。2015年11月18日乌市中院开庭审理了上述案件,庭审过程中,原告向法庭当庭提交了《增加诉讼请求申请》,增加诉讼请求为:1.依法确认申请人高密盛泰乌苏公司与被申请人乌苏啤酒(乌苏)公司于2013年11月1日签订的《制瓶生产线租赁合同》已于2015年7月7日解除;2.依法确认申请人高密盛泰乌苏公司与被申请人乌苏啤酒公司于2013年4月10日签订的《玻璃啤酒瓶买卖合同》已于2015年7月7日解除;3.请求追加判令两被申请人再接收2141702只玻璃啤酒瓶,并加付相应货款人民币766392.5元。本次庭审因原告当庭增加了诉讼请求,法院决定将该案件延后审理。2015年11月25日乌苏啤酒公司及乌苏啤酒(乌苏)公司收到乌市中院(2015)乌中民二初字197号传票,该案定于2015年12月10日开庭审理。二、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因该诉讼事项尚未审理结束也未做出任何判决,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对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三、备查文件(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三)高密盛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高密盛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乌苏分公司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特此公告。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5年11月27日[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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