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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6-03
股票简称:中国核建 股票代码:601611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China Nuclear Engineering Corporation Limited(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2号)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保荐人(主承销商)(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特别提示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6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一、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书全文。二、股份锁定承诺1、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核建集团承诺:“自中国核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中国核建的股份,也不由中国核建收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中国核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若本集团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本集团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若因本集团未履行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予以认定的,本集团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所持有的相应市值的中国核建股票,从而为本集团需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的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中国核建集团同时承诺:“本集团具有长期持有中国核建之股份的意向,且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不减持本集团直接持有的中国核建之股份。”2、本公司其他股东中国信达、航天投资、中国国新承诺:“自中国核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中国核建的股份,也不由中国核建收购该部分股份。”三、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为强化股东、管理层诚信义务,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本公司特制定以下稳定股价预案。本预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本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后自动生效,在此后三年内有效。本预案拟采取以下措施以稳定上市后的公司股价:1、在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A股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触发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义务(简称“触发增持义务”)。(1)控股股东在触发增持义务后的10个交易日内,应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如有增持计划,控股股东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且该次计划增持总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同时,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2)如控股股东未如期公告前述具体增持计划,或明确表示未有增持计划的,则公司董事会应在首次触发增持义务后的20个交易日内公告是否有具体股份回购计划。如有回购计划,公司应披露拟回购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且该次回购总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同时,回购后公司的股……[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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扈婉忠2016-06-03 07:3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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