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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636:旗滨集团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蔡崇

(发表于: 旗滨集团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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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10-15

dentons.cn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大成证字[2016]第453号致: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召开了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公司之委托,指派卢旺盛律师、彭媛律师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2.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3.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4.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5.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6.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7.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dentons.cn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合法性等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一) 2016年9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二) 2016年9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三)2016年9月29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等指定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议案内容以及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等事项公告通知全体股东。会议通知发出后,董事会未对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修改。(四)2016年9月30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五)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6年10月14日14:00在公司办公总部会议室(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康美镇城垵路)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0月14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6年10月14日9:15至15:00。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之规定。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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