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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089:正裕工业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胡炭汝

(发表于: 正裕工业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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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1-25

股票简称:正裕工业 股票代码:603089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保荐人(主承销商)(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特别提示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1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裕工业”、“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公司的任何保证。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8,000万股,本次拟发行2,667万股流通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0,667万股。公司实际控制人郑连松先生、郑念辉先生、郑连平先生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公司控股股东正裕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持有的该部分股份。公司股东元豪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持有的该部分股份。通过元豪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张劢先生、杨华珍女士、王才珊先生、杨军先生、陈灵辉先生、李振辉先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叶伟明先生、方年锁先生、刘勇先生作为浙江元豪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此外,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郑连松先生、郑念辉先生、郑连平先生、陈灵辉先生、张劢先生、杨华珍女士、方年锁先生、李振辉先生、王才珊先生、杨军先生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所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股东正裕投资、元豪投资、郑连松先生、郑念辉先生、郑连平先生和其他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陈灵辉先生、张劢先生、方年锁先生、李振辉先生、王才珊先生、杨军先生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除权后);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除权后),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除权后),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事项(一)关于信息披露违规的承诺1、发行人承诺公司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按届时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控股股东正裕投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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