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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227:雪峰科技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6-12-19
证券代码:603227 证券简称:雪峰科技 公告编号:2016-058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5年12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新调查通字[2015]16号),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详见公司2015-057号公告)。2016年12月1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1号),原文如下:当事人: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峰科技),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县板房沟乡。康健:男,1971年12月出生,时任雪峰科技董事长,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周春林:男,1964年11月出生,时任雪峰科技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住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刘爱华:男,1964年12月出生,时任雪峰科技总经理,住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柳阳春:男,1973年12月出生,时任雪峰科技财务部副部长(主持工作),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新疆证监局对雪峰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刘爱华、柳阳春提出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康健、周春林、刘爱华、柳阳春均放弃了听证权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经查明,雪峰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时任雪峰科技董事长康健兼任新疆雪峰科技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雪峰控股)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雪峰科技与雪峰控股两者构成关联关系。2015年1月12日至12月9日期间,雪峰科技共计与雪峰控股发生39笔关联方资金拆借行为,其中2015年1月12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雪峰科技累计向雪峰控股拆借资金2.33亿元,2015年6月30日借款余额为5,300万元;2015年7月1日至12月9日,雪峰科技累计向雪峰控股拆借资金2.5亿元,至2015年12月9日上述借款本金均已被雪峰科技收回并收回利息13,107,406.53元。对上述关联方资金拆借行为,雪峰科技未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也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进行信息披露。以上事实,有相关任命文件、借款协议、会计凭证、银行对账单、会议决议、定期报告、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雪峰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对雪峰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时任雪峰科技董事长康健,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周春林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雪峰科技总经理刘爱华,财务部副部长柳阳春(主持工作)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刘爱华在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于2015年8月25日任雪峰科技总经理后,仅在2015年10月17日两笔资金拆借审批单上签字,且为2015年11月2日补签。柳阳春在申辩材料中提出:一是其未参与关联方资金拆借行为。作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是中层人员,并不参与日常经营决策,收付款是财务部职责,其按照《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在付款单上签字,及按照经高层领导签字后的付款单付款均是履行付款工作流程的必要程序。二是作为中层管理人员,财务报告部分有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予以声明和把关,不应就2015年中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未披露关联方资金拆借追究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责任。三是在2015年中期报告会审中,与会高管并未对其中的关联方资金拆借披露事项提出任何质疑,作为会计机构负责人并不对资金拆借等特殊事项……[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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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却略2016-12-31 09: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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