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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7-21
证券代码:603227 证券简称:雪峰科技 公告编号:2016—041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8元人民币(含税,人民币元,下同),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8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即每股转增股本1股。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现金分红0.18元(含税);非限售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先手股股东、香港联交所投资者股东,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机构投资者(不含QFII)即法人投资者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8元(含税)。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27日除权(除息)日:2016年7月28日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6年7月29日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28日一、通过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已于2016年6月24日召开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内容详见2016年6月25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的《雪峰科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索引号:2016-039)。二、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一)发放年度:2015年度(二)发放范围:截至2016年7月2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三)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以公司2015年末总股本329,35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共转增329,350,000股。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加329,350,000股,总股本变更为658,700,000股。(四)扣税说明: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元(含税);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元(含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2、对于持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税负为10%,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62元,即每股分配现金红利0.18元(含税),扣税0.018元。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非居民企业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及由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62元,即每股分配现金红利0.18元(含税),扣税0.01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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