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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7-25
证券代码:603701 证券简称:德宏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27浙江德宏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8 元(含税)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 0.28 元;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扣缴税额;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252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28元。股权登记日:2016年 7月28日除息和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 7月 29日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浙江德宏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 2016年 6月 29日召开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 2016 年6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浙江德宏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24)。二、分配方案(一)发放年度:2015 年度。(二)发放范围:截至股权登记日 2016年 7月 2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三)具体分配方案:本次分配以总股本 78,400,000 股为基数,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2.8元(含税),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8 元(含税),共计对股东进行现金分红21,952,000.00元(含税),本次现金分红金额与2015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为40.2%,与2015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之比为44.6%。剩余可供分配利润留待以后分配。(四)每股现金红利及扣税说明: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使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8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252 元。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年 1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派发企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52元,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按税后金额发放。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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