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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5-17
证券代码:600008 证券简称:首创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55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实施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0元(含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每股转增1股。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15元;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以及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均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135元;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股权登记日:2016年5月20日(星期五)。除权除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5月23日(星期一)。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6年5月24日(星期二)。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已经公司2016年4月19日召开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6年4月2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1、发放年度:2015年度。2、发放范围:2016年5月2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3、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以公司总股本2,410,307,06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5元(含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361,546,059.30元;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每股转增1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4,820,614,124股。4、扣税说明:(1)对于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5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5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35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3)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的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35元。(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5)本次转增的资本公积金来源为公司历次股本溢价发行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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