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网站 > 股吧论坛 > 万科A股吧 > 万科事件现小转机 华润宝能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 返回上一页

万科事件现小转机 华润宝能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

黎烙员

(发表于: 万科A股吧   更新时间: )
万科事件现小转机 华润宝能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
来源:华夏时报 编辑:东方财富网

声明:如本站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邮箱:wangshiyuan@epins.cn 我们将迅速删除。

  • 柏享规
    笑话,一起投反对票就是一致行动人,那么一起投同意票也是一致行动人喽??上次董事会,万科董事和独董都是一致行动人喽,这个也要查查
    2016-06-29 00:36:43

    回复

  • 解拿特
    好!
    2016-06-29 00:37:45

    回复

  • 龚卷半
    2016-06-29 00:46:39

    回复

  • 汲卯
    呵呵
    2016-06-29 00:46:48

    回复

  • 满岐
    作者有病,相关部门尚未定论,你先肯定了,是博眼球还是造谣呢?
    2016-06-29 00:51:27

    回复

  • 耿见偕
    你急啥
    2016-06-29 01:15:22

    回复

  • 池珙甩
    为什么不严肃查处万科的两个资管是一致行动人?明显是一致行动人!!!!!
    2016-06-29 02:03:36

    回复

  • 罗料足
    姚振华与王石也接触过了,也是一致行动人?3月份股东大会上,宝能与王石都投了同意票,也是一致行动人?
    2016-06-29 02:07:38

    回复

  • 汲卯
    “业内人士认为,如果能认定华润与宝能是一致行动人,那么对管理层就很有利,按照法规,可以申请暂停华润与宝能的投票权,尤其是宝能。另外,两者持股比例加起来已经达到了30%的收购上线,要承担要约收购的义务,就是按照停牌之前的价格,其他股东有权利卖出股票给要约收购人,这是对中小股东最好的保护。”(以上内容复制万科资讯而来)----------------------------------问:如果成立,是不是我们可以把股票按照24.43元卖给前海人寿??如果不成立,复盘以后会有几个跌停?
    2016-06-29 02:39:40

    回复

  • 常凌
    啥是一致行动人都不懂就瞎比比。水军吧?
    2016-06-29 02:52:08

    回复

  • 终升放
    无论结果如何?总会跌的很惨!早晚而已
    2016-06-29 04:26:31

    回复

  • 邰教井
    成功50529:中小股东的利益不是口头上的金字招牌,没有野蛮人的增购万科的股票,万科股票能有现在的价格?国人没有几个关心分红的,大部分炒的是股价,从这个意义上讲,王石与其说是关心中小股东的利益,有点太勉强了。王石太高看自己个人的能力了,如果万科当年不是理论上的国企,能这么早就上市融资吗?如果通论‘企业家的’话,最有水分的就是做房地产起家的。改革开放,造成土地大幅度持续增值,只要当年掌握的土地资源,批地的权利,世人大部分都能成功。成功不问出处,再举个极端的例子,拆迁的大量‘钉子户’,在某种程度上也是搞,或者靠搞房地产起家。泼皮牛二的本事,开口要到上亿元的资产的拆迁费,现在也算‘企业家’的风度吧。
    2016-06-29 05:14:35

    回复

  • 贾早汪
    成功50529:中小股东的利益不是口头上的金字招牌,没有野蛮人的增购万科的股票,万科股票能有现在的价格?国人没有几个关心分红的,大部分炒的是股价,从这个意义上讲,王石与其说是关心中小股东的利益,有点太勉强了。王石太高看自己个人的能力了,如果万科当年不是理论上的国企,能这么早就上市融资吗?如果通论‘企业家的’话,最有水分的就是做房地产起家的。改革开放,造成土地大幅度持续增值,只要当年掌握的土地资源,批地的权利,世人大部分都能成功。成功不问出处,再举个极端的例子,拆迁的大量‘钉子户’,在某种程度上也是搞,或者靠搞房地产起家。泼皮牛二的本事,开口要到上亿元的资产的拆迁费,现在也算‘企业家’的风度吧。
    2016-06-29 05:14:54

    回复

  • 雷翎
    你们想想,如果是事实,我们小股东都卖给华润和宝能,价格又是24元多,大家不是很爽吗。
    2016-06-29 05:35:24

    回复

  • 牛秤牛
    以举牌构成违规为由限制举牌方投票权,已成为上市公司抗击“野蛮人”屡试不爽的绝招。那么,上市公司董事会单方面限制股东投票权是否合理?  多数上市公司实施上述方案时援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即收购方未履行披露义务的,证监会将采取相关措施责令改正,改正前,收购方不得行使相应股份表决权。由此看来,限制举牌方的投票权显得有法可依。
    2016-06-29 05:44:12

    回复

  • 鞠姗
    同样的大环境,能与万科比肩的有几个?!
    2016-06-29 05:47:52

    回复

  • 阙町时
    如果能认定华润与宝能是一致行动人,两者持股比例加起来已经达到了30%的收购上线,要承担要约收购的义务,就是按照停牌之前的价格,其他股东有权利卖出股票给要约收购人.
    2016-06-29 05:52:22

    回复

  • 束眈
    那是不是可以认定安邦是王石请来的一致行动人救兵?
    2016-06-29 05:55:01

    回复

  • 崔妆坤
    “目前司法认定举牌行为是否违规,需以证券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为准,当司法确认举牌交易无效,则收购方的持股行为将无效。”
    2016-06-29 05:57:59

    回复

  • 郑婧
    作为一种资本行为,在法律法规和商业规则框架下收购上市公司股权本无文明与野蛮之分,但如果收购方刻意规避法律法规,甚至公然违规,则须另当别论。  从动机看,违规举牌方不乏玩短线赚快钱的投机主义者,另有部分举牌方则显得“来者不善”——其目标直指上市公司控制权。不少举牌方增持至举牌红线后并未停止增持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故意隐匿一致行动人关系,动用多个表面分散的账户分别增持,最后缔结一致行动人,构成恶性举牌.
    2016-06-29 06:02:10

    回复

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发帖 登录 |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