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网站 > 股吧论坛 > 万科A股吧 > 万科宝能“举报门”继续发酵 律师论战四大焦点 返回上一页

万科宝能“举报门”继续发酵 律师论战四大焦点

厍牙

(发表于: 万科A股吧   更新时间: )
万科宝能“举报门”继续发酵 律师论战四大焦点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编辑:东方财富网

声明:如本站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邮箱:wangshiyuan@epins.cn 我们将迅速删除。

  • 阙俏梨
    由于万科违规发布的信息造成投资者的损失谁负责?
    2016-07-22 04:57:51

    回复

  • 牛岸桃
    一盆脏水把大家都泼晕了!
    2016-07-22 05:41:34

    回复

  • 魏祖则
    王石流 在关键时刻不顾一切,利用举报信达到恶意做空万科股票,以达到个人目的,所造成的后果与巨大损失,王石流要承担。。证监会及时发现并制止,要求他们尽快分红,
    2016-07-22 06:08:41

    回复

  • 黎振
    狗屁律师,
    2016-07-22 06:58:14

    回复

  • 昌彩祖
    资本恶斗,都非良善;鬼王打架,苦了小鬼。
    2016-07-22 06:58:45

    回复

  • 许年
    严查新股上市前--机构中签比例--可看清其中猫腻 ! 机构垄断发行新股,利用秒停规则操纵上市,严重违反三公原则和反垄断法 ! 机构垄断发行新股,利用秒停规则操纵上市,吃霸王餐 ! 严重违反三公原则和反垄断法 ! 在此,希望主管部门在新股上市前,严查机构中签新股的总持仓比例 ! 机构中签新股的比例应严格控制在每只新股流通盘的百分之五十以内 ! 公平、公正的发行新股 !
    2016-07-22 07:17:33

    回复

  • 纪房支
    严查新股上市前--机构中签比例--可看清其中猫腻 ! 机构垄断发行新股,利用秒停规则操纵上市,严重违反三公原则和反垄断法 ! 机构垄断发行新股,利用秒停规则操纵上市,吃霸王餐 ! 严重违反三公原则和反垄断法 ! 在此,希望主管部门在新股上市前,严查机构中签新股的总持仓比例 ! 机构中签新股的比例应严格控制在每只新股流通盘的百分之五十以内 ! 公平、公正的发行新股 !
    2016-07-22 07:33:10

    回复

  • 姚佩外
    任意提高股指期货的交易门槛, 致使百分之九十的中小投资者无法参与股指期货的买卖, 严重损害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建议展开问责制! 在此,强烈呼吁主管部门尽快恢复股指期货初始保证金和手续费 !
    2016-07-22 07:33:21

    回复

  • 平促
    王石真的暴露出无赖的本性
    2016-07-22 07:34:23

    回复

  • 鲍只
    宝万/万宝?黑万/万黑 哪个邪恶 一目了然
    2016-07-22 07:35:05

    回复

  • 池好奎
    考验证监会,关系到投资者的信心。
    2016-07-22 07:58:24

    回复

  • 饶径去
    王石读书少,只能做无赖啊。
    2016-07-22 08:05:16

    回复

  • 罗也浩
    发布信息后买入,买者自负。
    2016-07-22 08:08:19

    回复

  • 简破
    “在现在这样一个关键的节点上,万科突然发布举报信,可能起到打压股价从而使宝能9个资管计划爆仓的作用,他希望监管部门对事件所涉及的诸多问题都进行详细调查。”,这是一种臆测,昨天的万科A运行说明,没有受到违规信披的影响。
    2016-07-22 08:33:58

    回复

  • 阮航
    我个人认为,为了对付大股东,违规举报已经对公司股价造成严重影响。极大损害公司以及所有股东利益(包括绝大多数小股东),王石以及万科管理团队已经没有资格代表万科利益,应当引咎辞职!
    2016-07-22 08:37:15

    回复

  • 乌升唱
    王屎应该按停牌的价格赔偿每位受损的股东
    2016-07-22 08:48:46

    回复

  • 权顷
    由于万科违规发布的信息造成投资者的损失谁负责?
    2016-07-22 09:28:44

    回复

  • 费吾
    任意提高股指期货的交易门槛, 致使百分之九十的中小投资者无法参与股指期货的买卖, 严重损害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建议展开问责制! 在此,强烈呼吁主管部门尽快恢复股指期货初始保证金和手续费 !
    2016-07-22 09:29:23

    回复

  • 夏炷丸
    法无禁止即可为,借来的钱增持股票法律没有禁止
    2016-07-22 09:56:43

    回复

  • 寇序
    专业律师意见,支持
    2016-07-22 12:11:47

    回复

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发帖 登录 |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