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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星源: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标的资产过户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15-12-05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标的资产过户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号华贸中心3号写字楼34层邮编:100025电话:(86-10)5809-1000传真:(86-10)5809-1100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标的资产过户的法律意见书致: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星源”)委托,就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向博世华19名股东购买博世华80.51%股权,并向深圳博睿意及上海勤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宜(以下合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有关中国境内法律事项提供法律服务。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本所已于2015年4月29日出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于2015年5月9日出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2015年5月28日出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2015年7月28日出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2015年8月18日出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于2015年9月17日出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前述《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合称“原法律意见书”)。现本所就世纪星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过户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原法律意见书中所述及之本所的声明事项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除特别声明外,本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简称的含义与原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本法律意见书系对原法律意见书的完善和补充,本法律意见书应与原法律意见书一并理解和使用,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的应以本法律意见书为准。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提交证监会审核,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世纪星源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正文一、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概述根据世纪星源与有关交易对方分别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股份认购协议》、《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及《重组报告书》、世纪星源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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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般卦、世纪星源尚需按照《股份认购协议》、《股份认购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并在证监会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向深圳博睿意及上海勤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13,238.19万元,发行价格为3.74元/股。意思是这个股只值3.74元/股?3.74元/股2015-12-05 12:0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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