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网站 > 股吧论坛 > 世纪星源股吧 > 世纪星源: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返回上一页

世纪星源: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洪肝含

(发表于: 世纪星源股吧   更新时间: )
世纪星源: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5-11-1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号华贸中心3号写字楼34层邮编:100025电话:(86-10)5809-1000 传真:(86-10)5809-1100致: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星源”)委托,就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向博世华19名股东购买博世华80.51%股权(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向深圳博睿意及上海勤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宜(以下合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有关中国境内法律事项提供法律服务。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本所已于2015年5月9日出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并于2015年5月28日出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现根据证监会于2015年7月2日下发的151433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称“反馈意见”)及世纪星源的要求,特就有关法律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相关内容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提交证监会审核,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世纪星源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7-3-1-1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7-3-1-2正文一、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为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收购博世华80.51%股权,陈昆柏持有博世华19.49%的股权不纳入本次交易范围,原因为该部分股权为博世华发行私募债券和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且无法解除,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未购买博世华全部股权除质押外是否存在其他原因。(2)是否存在收购博世华剩余股权的后续计划和安排,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反馈意见问题一)(一)未购买博世华全部股权除质押外是否存在其他原因根据世纪星源及陈昆柏的确认,并经独立财务顾问及本所律师对陈昆柏进行访谈,陈昆柏所持有的博世华19.49%股权不纳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范围的主要原因为,其所持有的该部分股权已为博世华发行私募债券和银行借款提供了质押担保且该等质押无法解除,除该等原因外,并无其他特别原因。(二)是否存在收购博世华剩余股权的后续计划和安排根据世纪星源及陈昆柏的确认,并经独立财务顾问及本所律师对陈昆柏进行访谈,世纪星源目前不存在收购陈昆柏持有的博世华19.49%股权的后续计划和安排,未来是否收购陈昆柏所持有的博世华19.49%股权将根据博世华的发展情况和陈昆柏协商确定。若世纪星源将来决定收购陈昆柏持有的博世华19.49%股权的,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二、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拟向深圳博睿意和上……[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声明:如本站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邮箱:wangshiyuan@epins.cn 我们将迅速删除。

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发帖 登录 |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