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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5-11-19
深华新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依据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11月03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5年11月18日下午14:30在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甲4号物华大厦B1904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王锐先生主持。基于以上所述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包括:(1)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1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76,36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9939%;(2)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公司聘深华新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请的律师及相关工作人员。除了前述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人员外,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30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746,6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72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人员均拥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此外,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审议《关于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并购借款的议案》。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公司2015年11月03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www.cninfo.com.cn)公告的会议通知相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了统计,表决结果为:赞成票181,106,6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在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进行现场表决时,会议主持人、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异议,计票结果显示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获通过。基于以上所述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五、 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深华新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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