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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5-12-15
证券代码:000033 证券简称:*ST新都 公告编号:2015-12-15-01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015年9月1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作出(2015)深中法破字第1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长城(德阳)新兴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出的对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都酒店”或“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并指定深圳市正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深圳市理恪德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经公司申请,深圳中院于2015年11月26日批准新都酒店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公司已向深圳中院提交《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下称“重整计划草案”)。新都酒店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于2015年12月14日在新都酒店七楼会议室召开。债权人会议由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对《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下称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出资人组会议由出资人对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表决,现将会议召开和表决结果公告如下:一、债权人会议召开和表决结果2015年12月14日(星期一)上午10时,新都酒店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在新都酒店七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听取了管理人工作报告和公司对重整计划草案的说明,分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审议表决了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结果如下:1、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1家,代表有财产担保债权金额202,918,101.31元。该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参加了会议并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有财产担保债权组100%表决通过。2、普通债权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14家,代表债权总额440,261,307.41元。出席债权人会议的普通债权人13家;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普通债权人10家、超过出席会议普通债权人数的半数,代表普通债权金额368,826,117.50元、占普通债权总额的83.77%、占三分之二以上。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新都酒店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二、出资人组会议召开和表决结果2015年12月14日(星期一)下午2时30分,新都酒店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在新都酒店七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听取了公司对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介绍,并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出资人组会议为出资人开通了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参加会议的出资人306家,代表股份133,898,88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0.6491%,其中现场参会的出资人9家,代表股份99,454,95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0.1926%;参加网络投票的出资人297家,代表股份34,443,93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0.4565%。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出资人301家,代表股份133,601,587股,占出席会议的出资人代表股份的99.7780%、占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反对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出资人4家,代表股份29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出资人代表股份的0.2208%;表决弃权(在重整程序中视为不同意)的出资人1家,代表股份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出资人代表股份的0.0012%。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获得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出资人组会议由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见证律师认为: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因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向深圳中院提交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公司将根据重整工作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公告。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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