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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3-09
证券代码:000048 证券简称:康达尔 公告编号:2017-023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股东临时提案事项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康达尔”)董事会办公室于2017年3月6日收到京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基集团”)送达的《关于提请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通知》及附件,要求在本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三项临时提案,内容分别为:1、《关于请求股东大会对股东临时提案合法性进行表决的议案》;2、《关于修改的议案》;3、《关于要求公司立即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调整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以及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结果的议案》。本公司董事会对上述临时提案材料等进行审核后认为该等临时提案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决定不提交本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一、京基集团提出的提案一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同时,《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第十三条、本公司《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条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5年修订)》第十三条均规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第十四条第三款、本公司《公司章程》第五十三条第四款均规定:“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根据公司章程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京基集团在提案一中提议“同意京基集团于2017年2月17日提请增加的两项临时提案《关于修改的议案》及《关于要求公司立即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调整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以及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结果的议案》符合法律规定并应提交审议。”本公司董事会认为,京基集团提案一中的提议并不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二、京基集团提出的提案二内容和形式不符合有关规定京基集团在提案二中提议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如下修改:1、修改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二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修订)》第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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