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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5-05
证券代码:000048 证券简称:康达尔 公告编号:2016-042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报告书摘要》的提示性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要内容提示:1、公司公告京基集团有限公司送达的《收购报告书摘要》系基于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不代表公司对该公告所述事项的认可或确认。2、本次股权变动未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根据京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基集团”)于2016年5月5日披露的《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以下简称“收购报告书摘要”),自2016年4月28日至2016年4月29日期间,京基集团已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累计增持康达尔股份3,907,752股,占康达尔总股本的1.00%。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京基集团持有康达尔股份121,138,274股,占康达尔总股本的比例为31.00%。京基集团股东会一致同意自2016年4月28日起六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或通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等方式适时增持不超过康达尔总股2%的股份,并承诺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康达尔股份。京基集团将于2016年4月28日起的六个月内完成收购计划。本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京基集团不具备收购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不得收购上市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6号)以及林志于2014年12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公告的《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林志”、“陈木兰”、“林举周”、“郑裕朋”、“陈浩南”、“陈立松”、“谭帝土”、“赵标就”、“温敏”、“邱洞明”、“杨开金”、“凌建兴”、“刘彬彬”等13名自然人在2013年9月至12月期间买入康达尔股票达到15.08%,至2014年3月11日,合计持有康达尔股票61,787,291股,占比15.81%。2015年12月4日起,财新网、财经网和上海证券报等多家媒体刊载报道《京基涉嫌伏击康达尔,股权暗战渐明朗》、《林志三度违规举牌康达尔,疑京基背后指挥》、《违法增持案获法院受理,康达尔全力阻击“野蛮人”》等文章,相关文章被网易、凤凰网和中国证券网等多家媒体转载。报道称,在历次信息披露公告中,不管是林志个人还是林志与京基集团达成一致行动之后的联合体,都刻意回避这12名自然人的信息(均为京基集团旗下企业的普通员工)。针对上述媒体报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本公司于2015年12月特就报道所涉事项向京基集团以及上述13名自然人进行调查,提请京基集团就上述报道涉及的事项是否属实予以回应或澄清,提请京基集团确认林志等13名自然人是否曾在或正在京基集团或旗下企业任职,如存在上述情形,请详细说明任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任职单位、时间和职位等)。截止目前,京基集团以及林志等13名自然人就上述问讯未向本公司作出任何答复。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5年12月28日下发《关于对京基集团有限公司、林志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5】第550号)(以下简称“关注函”),要求京基集团对前述媒体传闻进行说明。京基集团于2016年1月5日披露了对深交所关注函的回复,对于“除林志以外,其余12人均为京基集团旗下中低层员工”的报道,京基集团回复 “其中2人是京基集团员工,据林志反映,上述员工与林志很早就认识,是很好的朋友。”对于其他10人的身份未作回应。本公司已有充分证据证明林志曾是京基员工且这12名自然人中至少有11人在买卖康达尔股票时点属于京基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员工。而京基集团刻意隐瞒事实,对深交所关注函作出虚假回复,严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林志以及这12名自然人在持股期间没有对价的与京基集团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帮助京基集团增强对康达尔的控制权,掩盖其他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背景因素,在其所持康达尔股票限售期满之后,在分期付款、协议转让股份不成的情况下,又不计收益多寡将所持康达尔股票快速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给京基集团的行为,亦印证了《京基涉嫌伏击康达尔,股权暗战渐明朗》、《林志三度违规举牌康达尔,疑京基背后指挥》所述的有关事实。另外,依据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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