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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6-22
证券代码:000048 证券简称:康达尔 公告编号:2016-049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情况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康达尔”)就林志、京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基集团”)、王东河与本公司决议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案”)的情况公告如下: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情况及本案基本情况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受理林志、京基集团有限公司、王东河与本公司决议纠纷一案,案号为(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8146号。本公司就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得到法院的支持,本案于2016年3月21日改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16)粤0304民初7145号。原告称本公司(被告)违反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剥夺股东法定权利的董事会决议,请求法院判决确认案涉董事会决议无效,详见本公司于2015年12月22日公告的《重大诉讼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15-107)。本案于2016年5月18日上午和2016年6月8日上午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审理,本公司于2016年6月17日收到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书。依据法院判决书显示,原告林志、王东河在本案庭审结束后申请撤诉,法院已另行裁定允许。二、案件审理情况及判决情况在2016年5月18日庭审时,原告京基集团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请求法院判令确认被告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的第八届董事会2015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关于授权公司董事长和管理层采取法律措施就林志、京基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涉嫌违反证券交易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追究,就其违法行为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的决议无效;2、确认被告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的第八届董事会2015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关于林志、京基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改正行为前不得对其持有公司股份行使表决权”的决议无效;3、确认被告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的第八届董事会2015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关于林志、京基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其违法所得(即违法增持公司股票及减持该股票所获得的收益)上交上市公司”的决议无效;4、确认被告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的第八届董事会2015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关于“林志、京基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将合计持有的公司股票减持至合计持有比例5%以下”的决议无效;5、确认被告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的第八届董事会2015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关于“林志、京基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具备收购上市公司主体资格”的决议无效;6、确认被告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的第八届董事会2015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关于“董事会同意并授权公司采取包括提起诉讼在内的措施,以促成相应要求的实施”的决议无效;7、确认被告2015年11月26日作出的第八届董事会2015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关于“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的代理人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全权负责与上述所涉事宜所相关的事项”的决议无效;8、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上述诉讼请求摘录自法院判决书,原告京基集团未提供变更诉讼请求的书面文件)。福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判决如下:一、被告第八届董事会2015年第六次临时会议作出的“林志、京基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改正行为前不得对其持有公司股份行使表决权”的决议无效;二、被告第八届董事会2015年第六次临时会议作出的“林志、京基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其违法所得(即违法增持公司股票及减持该股票所获得的收益)上交上市公司”的决议无效;三、被告第八届董事会2015年第六次临时会议作出的“林志、京基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将合计持有的公司股票减持至合计持有比例5%以下”的决议无效;四、被告第八届董事会2015年第六次临时会议作出的“林志、京基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具备收购上市公司主体资格”的决议无效;五、驳回原告京基集团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法院在判决书中提出:原告要求法院确认董事会决议中授权公司等对有关违法行为提起诉讼的决议内容无效,本院认为对公司所认为的违法行为要求监管机关查处,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均是公司当然的民事权利,该部分决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原告的该部分请求本院予以驳回。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5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依法对公司股东林志、京基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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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侃含福田区人民法院以本公司董事会并未作出过的“决议事项”作为决议事项进行判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错误。福田区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的判决属于未生效的判决,本公司将就福田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依法提起上诉。2016-06-21 16:5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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