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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电脑: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换股合并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及重大资产置换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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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7-05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合并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及重大资产置换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致: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重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长城电脑”)的委托,作为其换股合并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及重大资产置换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本所已分别于2016年3月7日、2016年3月10日、2016年3月22日以及2016年3月29日出具了《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专项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专项法律意见书》”)、《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合并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及重大资产置换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专项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专项法律意见书(二)》”)以及《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合并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及重大资产置换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国证监会于2015年4月22日出具了《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60650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据此,本所根据《反馈意见》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及要求,以及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有关事项的变化情况,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专项法律意见书》、《专项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专项法律意见书》、《专项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专项法律意见书》、《专项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有关词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长城电脑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交易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提交中国证监会审核,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第一部分:《反馈意见》的答复一、 《反馈意见》问题1:“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中的65亿元拟用于自主可控关键基础设施及解决方案等7个投资建设项目。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上述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资金需求的测算依据及过程、内部投资收益率、投资回报期等。2)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的要求,补充披露上述募投项目运营尚需履行的相关审批或者备案手续,办理的进展情况、预计办毕时间,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答复意见:(一) 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情况1、募投项目情况说明除补充流动资金外,本次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中的65亿元拟用于自主可控关键基础设施及解决方案等7个投资建设项目,具体如下:单位:万元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配套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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