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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生化:杭州浙民投天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杭州浙民投天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关注函》的回复
公告日期:2017-11-02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杭州浙民投天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关注函》的回复杭州浙民投天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杭州浙民投天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关注函》的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杭州浙民投天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企业”)于2017年10月1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杭州浙民投天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134号)(以下简称“《关注函》”)。本企业根据《关注函》要求,就相关问题答复如下(除特别说明外,本回复中的简称与《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问题1:2017年9月13日,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生化”或“公司”)披露《重大诉讼公告》,称收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及(2017)晋民初52号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公司控股股东振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兴集团”)认为你企业存在以下侵犯其权利的行为:1.在本次要约收购信息披露中存在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2.用于收购公司的资金来源不明;3.在本次要约收购中存内幕交易及利益输送行为;4.在收购前利用资金优势打压股价。同时,振兴集团认为ST生化未及时发现你企业及其一致行动打压股票、内幕交易以及利益输送的情况,未对你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也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振兴集团请求法院判令你企业停止对ST生化实施要约收购行为,请求法院判令你企业及ST生化向原告赔偿损失合计人民币15713万元,并判决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均由你企业及ST生化承担。请你企业对被诉事项进行说明。答复: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杭州浙民投天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关注函》的回复(一)本企业不存在振兴集团诉讼理由中所涉相关情形本企业自筹划本次要约收购事项以来,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收购办法》、《深交所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已如实、全面、及时地履行了全部法定义务,不存在振兴集团在诉讼中提及的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具体说明如下:1、本次要约收购不存在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1)本企业与天津红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红翰”)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截至本回复签署日,本企业与天津红翰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1)主观方面,本企业不存在与天津红翰一致行动的主观意图和动机:本企业的一致行动人浙民投、浙民投实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及本企业进行本次要约收购均系本企业及一致行动人基于独立判断作出的商业决策安排;(2)客观方面,本企业不存在与天津红翰一致行动的客观事实和行为:本企业未与天津红翰签订任何一致行动协议或就构建一致行动关系达成任何默契或安排;本企业未与天津红翰实施其他任何可以相互约束共同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或安排,本企业一致行动人浙民投、浙民投实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后均独立行使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同时,根据《收购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相关规定,本企业与天津红翰的关系逐项对照如下:序号 《收购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是否存在1 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否2 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否3 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否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4 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否5 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否6 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否7 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否8 在……[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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