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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特集团:关于英特药业为子公司担保实施情况的公告

沈朴

(发表于: 英特集团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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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5-12-26

证券代码:000411 证券简称:英特集团 公告编号:2015-094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英特药业为子公司担保实施情况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担保情况概述2014年4月16日,公司七届十六次董事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英特药业为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英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英特药业”)为其控股子公司宁波英特药业有限公司(简称“宁波英特”)、温州市英特药业有限公司(简称“温州英特”)、嘉兴英特医药有限公司(简称“嘉兴英特”)、浙江英特疫苗医药有限公司(简称“英特疫苗”)融资分别提供不超过10,000万元、12,0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担保(相关内容已披露在2014年4月18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二、担保实施情况㈠ 英特药业为宁波英特担保实施情况2015年12月24日,英特药业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简称“浦发银行慈溪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英特药业为宁波英特向浦发银行慈溪支行融资提供最高额不超过1,665万元的担保,合同主要内容如下:1、合同签署方保证人:英特药业债权人:浦发银行慈溪支行2、本合同所担保主合同主合同为债务人宁波英特与债权人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及最高债权限额内办理各类融资业务而签订的一系列合同。3、被担保主债权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为,债权人在自2015年12月25日至2016年12月25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前述期间是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前述主债权余额在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1,665万元为限。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5、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6、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㈡ 英特药业为温州英特担保实施情况英特药业拟在近期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羊坝头支行(简称“工行羊坝头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英特药业为温州英特向工行羊坝头支行融资提供最高额不超过2,000万元的担保,合同主要内容如下:1、合同签署方保证人:英特药业债权人:工行羊坝头支行2、被保证的主债权英特药业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在2,00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债权人依据与温州英特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以及其他文件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4、保证范围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5、保证期间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债权人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两年。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两年。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两年。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两年。㈢英特药业为嘉兴英特担保实施情况英特药业拟在近期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简称“中信银行杭州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英特药业为嘉……[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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