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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鸣纸业:2017年第一次境内上市股份类别股东大会及2017年第一次境外上市股份类别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古刁

(发表于: 晨鸣纸业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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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6-03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境内上市股份类别股东大会及2017年第一次境外上市股份类别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接受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晨鸣纸业”)的委托,根据与公司签订的法律顾问聘用协议,指派律师查阅了有关文件,出席了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在山东省寿光市农圣东街2199号公司研发中心会议室召开的2017年第一次境内上市股份(A股、B 股)类别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A 股、B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17年第一次境外上市股份(H 股)类别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本次 A股、B 股类别股东大会和本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合称“本次类别股东大会”),并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类别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2.《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3.晨鸣纸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上于2017年4月12日刊登的《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境内上市股份类别股东大会及2017年第一次境外上市股份类别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17年5月15日刊登的《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境内上市股份类别股东大会及2017年第一次境外上市股份类别股东大会的再次通知》;以及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网站于2017年4月12日刊登的《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H股2017年第一次类别会议通告》,于2017年5月18日刊登的《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拟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非公开发行A股股份的有效期及(2)拟延长非公开发行A股股份决议案有效期及(3)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及(4)H股2017年第一次类别会议通告及(5)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告》;4.本次类别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5.晨鸣纸业本次类别股东大会会议文件等。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金杜律师仅对本次类别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类别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类别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金杜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金杜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公司已向金杜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金杜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类别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之外,未经金杜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金杜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类别股东大会,并对本次类别股东大会召集、召开和表决的有关事实以及晨鸣纸业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 本次类别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晨鸣纸业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作出关于召开本次类别股东大会的决议,本次类别股东大会由晨鸣纸业董事会召集,于2017年6月2日下午在山东省寿光市农圣东街2199号公司研发中心会议室以现场投票表决方式召开。晨鸣纸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于2017年4月12日刊登《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境内上市股份类别股东大会及2017年第一次境外上市股份类别……[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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