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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稀碳股民维权索赔诉讼进行中 *ST稀碳曾用名烯碳新材,依据*ST稀碳披露的

慕术昌

(发表于: *ST烯碳股吧   更新时间: )
*ST稀碳股民维权索赔诉讼进行中 *ST稀碳曾用名烯碳新材,依据*ST稀碳披露的
*ST稀碳股民维权索赔诉讼进行中*ST稀碳曾用名烯碳新材,依据*ST稀碳披露的信息,该公司在2015年着力发展烯碳石墨烯产品。石墨烯产业作为热点产业之一收到很多投资者的追捧。*ST稀碳公司原聘的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在2016年4月7日之前向公司提出不再承接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委托。*ST稀碳涉嫌没有及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在上市公司最迟年报出具日还有不到一个月的时间突然提出解约不接受审计委托,这一对股价影响巨大的重大事件,*ST稀碳涉嫌没有及时披露该信息。改聘会计师事务所需要股东大会通过,而股东大会需要至少提前15日通知,则新的会计师事务所无论如何也无法再法定年报最晚披露日期4月30日之前披露,对投资者的影响可谓重大。*ST稀碳于2015年12月 24日向证监会提交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也是因为会计师事务所的临时改聘而中止,影响了经营的进程。在会计师事务所改聘前的一个月,公司副总裁于涛女士书面辞职报告,辞职原因是个人原因。2015年12月24日,*ST稀碳控股股东沈阳银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因超过5%比例的股权减持而没有依法及时信息披露而被行政处罚。2016年10月13日晚间披露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而被证监会立案调查,间隔还不到一年。2015年4月29日,*ST稀碳新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且审计意见之专项说明企业没有履行充分的信息披露责任,没有真实反映交易,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之后,*ST稀碳开启了长达半年的停牌时间。股票简称由“烯碳新材”变更为“*ST烯碳”,投资者措手不及。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证券索赔专业律师吴立骏接受记者采访时表述,*ST稀碳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问题较多,长期停牌导致也导致股民其他交易机会的丧失,使得投资者不仅产生股价下跌的损失,还有资金时间成本的损失。依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结合所有相关已经披露的信息,凡是在2015年11月10日至2016年10月13日之间买入*ST稀碳股票,并在2016年10月13日持有的股民,可以参加本次诉讼索赔。本案法定管辖法院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愿报名参加维权索赔的股民,请网上查阅《吴立骏律师博客》或《追寻证券诉讼网》并通过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或报名参加索赔,吴立骏律师将及时回复报名申请。欢迎报名参加集体索赔。请股民发送电子邮件参加索赔报名:包括4项内容(股民姓名、电话、买卖时间、买卖股数)吴立骏律师报名联系方式如下:报名电子邮箱:13391339370@163.com (经常使用)股民请发送电子邮件参加索赔报名:包括4项内容(股民姓名、电话、买卖时间、买卖股数)电话:13391339370()新浪博客:吴立骏律师博客   律师网站:《追寻证券诉讼网》 www.lawhigh.com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兴义路48号A座17楼邮编:200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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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巫姻
    坚决要求烯碳新材公司,把赔偿款直截了当打到账户上!
    2016-11-22 15:4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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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呢
    这个更快
    2016-11-22 16: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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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隆 品
    大家要组织起来,单打独斗是不行的。
    2016-11-22 16:2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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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居移奈
    成事不足 败事有余
    2016-11-22 16:4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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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盛言局
    骗子
    2016-11-22 16:4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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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邰佩
    好,有希望了,我报名维权索赔!
    2016-11-22 16:5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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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杜炊上
    到底哪里的维权是真的
    2016-11-22 16:5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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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班日俏
    股友Fjv07A 影响力 吧龄 9个月 发表于 2016-11-22 16:45:26成事不足 败事有余赞 评论怎么败事了。
    2016-11-22 18:5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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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凌朕占
    必须告
    2016-11-22 19:0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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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竺征泌
    去特么的,这是个骗子!
    2016-11-22 19:4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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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苗凹欲
    找自己当地的律师事务所资讯即可
    2016-11-22 19:4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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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蔚由巷
    2016-11-22 19:4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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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七负
    我坚决参与索赔
    2016-11-22 21: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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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倪政副
    2016-11-22 22:3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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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童偶
    好帖要顶不要沉,与其巴望着有一天重回十块钱,不如抱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益来的快,面对如此的视法律法规为儿戏,玩弄股民于鼓掌的公司,道德如此的败坏的公司,请问他有故事可讲,您还敢拿着自己的血汗钱跟他一起演故事么?维权,势在必行,抛弃幻想,自己给自己做涨停板!!!
    2016-11-22 23:4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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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利柯江
    报名参与索赔
    2016-11-23 00:2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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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席至曹
    参与索赔
    2016-11-23 00:3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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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养言日
    我报名参与索赔
    2016-11-23 06: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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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夏件吝
    报名算我一个
    2016-11-23 07:0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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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蒙体吾
    第六十九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6-11-23 07:4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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