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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35:乐凯胶片: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甘印

(发表于: 乐凯胶片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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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7-11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致: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乐凯胶片” )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 )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以下简称《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控股股东中国乐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增持人”或“乐凯集团”)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一、声明事项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2、本所律师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增持人本次增持所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3、公司及增持人向本所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就本次增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增持人本次增持事项披露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向公众披露。二、 增持人的主体资格(一) 经核查,增持人现持有保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30600105942504D),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独资) ,住所为保定市新市区乐凯南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为滕方迁,注册资本为 281006万人民币,成立日期为 1992 年 4 月 15 日,营业期限自 1992 年 4 月 15 日至长期,经营范围为信息化学品、信息记录材料、印刷材料、塑料薄膜、涂塑纸基、精细化工产品、生产专用设备、I 类医疗器械、专用仪器仪表、航天产品(有专项规定的除外)研发、制造,本企业或本企业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出口,软件开发、销售。本企业或本企业成员企业生产、科研所需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制造、进口,相关技术进口、补偿贸易,承办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及开展“三来一补”业务。II 类医疗器械:6831 医用 X 射线附属设备及部件的销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报经批准的项目,未获批准前不准经营)(二) 根据乐凯集团出具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 乐凯集团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以下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乐凯集团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增持公司股份的情形,依法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三、本次增持的情况(一)本次增持前增持人持股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公司股东名册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增持前, 乐凯集团持有乐凯胶片 126,418,761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33.89%。(二)本次增持计划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 2015 年 7 月 11 日,公司发布了《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维护股价稳定具体方案的公告》。根据该公告,公司控股股东乐凯集团拟于2015 年 7 月 11 日起的未来 12 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投入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增持公司股份不超过当前公司总股本的 2%。(三)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根据乐凯集团出具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自 2015 年 7 月 11 日至 2016 年7 月 8 日,乐凯集团已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815,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2%,增持均价 12.28 元/股,共投入资金 10,012,963.47 元。增持完成后,乐凯……[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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